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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云联惠案之庭审辩护意见摘录一

时间: 2019-12-17 13:42 作者:武汉娃子 来源:未知 点击:

编者按:《禁止传销条例》是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距今已经有14年了,该条例颁布之初,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其颁布时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线下传销行为,且条例中对于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只设定了传销的形式性特征,这本身在立法实践中就比较少见。用14年前颁布的条例来规制近乎3年一变的电子商务发展中涌现的新型商业模式,也着实不够与时俱进。简言之,社交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其固有的特征要求社交电商比一般电商平台更需要采用多级分销的经营模式,但若仅依据商业行为的形式特征来判断社交电商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是否合法,可以说所有社交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都会被误认为属于社交电商传销,会错杀一大批有开创性的创业者,也有悖于“审慎监管”原则。

据《中国庭审视频网》全程直播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双清海等涉云联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的庭审视频,编者以《聚焦云联惠案之庭审辩护意见摘录》为题,全文摘录该当事人委托之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刘天锐律师的庭审辩护意见书,以期全民了解该分享共享模式的运转机制、架构、理念及运用的社会意义,共同监督审视该当事人的社会活动及具体行为是否渉罪。也期望各级司法机关能与时俱进,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对待创新与变革;更期望全体律法工作者结合本案辩护之法理证据,抽丝剥茧理性探讨,真正推动我国司法工作不断完善,以促进新业态下互联网创新模式的规范与发展。

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接受双清海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双清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为充分维护法律赋予双清海的辩护权利,现在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对于双清海涉云联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该如何辩护,作为其辩护人是十分纠结的。如果不谈云联惠的商业模式,仅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司法人员将仍然会有很多困惑,必然会对双清海是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断产生疑虑;如果仅仅从云联惠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既有宣传传销的嫌疑,也和犯罪构成要件结合不紧密,不利于司法人员理解、接受双清海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以,作为辩护人,尽量把商业模式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起来,详细阐明双清海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法律依据,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双清海涉云联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仅是全国涉云联惠案件中一件。鉴于涉云联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全国的影响,该案认定必将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法律从业人员,辩护人以参与该案辩护的方式融入司法改革中来,深感荣幸!

法律从业人员,也要讲政治。辩护人坚信推动、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法律从业人员最大的政治。沿着这一条道路一直走下去,辩护人坚信司法改革的目标一定会实现。这是为双清海做无罪辩护的又一个原因。

但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您审理该案起到重要的参考!

一、云联惠的商业模式及性质。

云联惠是对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云联商业大系统等五大系统的统称,分析其性质,需要分别进行。搞清云联惠的性质,是认识运用云联惠商业模式经营是否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

在认识云联惠性质的过程中,要全面了解云联惠的制度、运行规则,有机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得出精准、客观、科学的结论。而不能“一叶障目”,不能“盲人摸象”,更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否则只能做出片面的判断,其结论也经不起事实的检验,只能是错误的结论。

(一)简要陈述云联惠商业模式。

云联惠的商业模式,分为五大系统,目前投入运营的有会员系统、云联商业大系统、代理公司系统。下面简要陈述一下以上三大系统的具体制度及运行规则。

1、会员系统。

云联惠会员有两大类型即普通会员和创业会员。创业会员根据对平台使用权限的不同,又分为金钻会员(交费99元取得)、铂钻会员(交费999元取得)。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可以注册并交纳999元成为联盟商家。

消费者通过扫码加入成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选择交纳99.9元或999元成为金钻会员或铂钻会员,成为平台内经营者,享有在云联商城开店的不同权限。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利用平台经营的,先扫码交纳999元注册成为联盟商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在线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每一名会员都可以推荐会员加入,但被推荐人可以自由选择推荐人。根据会员的类型,同类型的会员只能成为与其相同类型或权限低于其的会员的推荐人,系统自动生成会员的推荐人。

云联惠的会员可以选择推荐人、变更推荐人,所有会员更可以随时退出平台,所交费用一并退还。

2、云联商业大系统(消费返还模式)。

云联商城经营者(金钻会员或铂钻会员)、联盟商家为经营需要,先于交易或交易同时按照交易额的16%向云联惠支付资金购买库存白积分,用于向会员返还。同时,云联惠将该16%金额的等额白积分计入云联商城经营者或联盟商家在云联惠的账户。

会员在云联商城经营者或联盟商家购买产品或购买服务,支付对价后取得产品或接受服务;商城经营者或联盟商家将与消费数额等额(或双方协商的额度)云联惠白积分计入会员的云联惠账户,实现消费返还,交易完成。

每一笔交易完成后,云联惠根据会员消费额等额白积分的1%×5(云联惠推广期)给该会员的推荐人消费奖励,并按50%逐步递减的方式给推荐人的推荐人予消费奖励,直至0.001分停止。

每一笔交易完成后,云联惠根据网上商城或联盟商家向平台交纳的16%平台使用费额等额白积分的1%×5(云联惠推广期)给该云联商城经营者或联盟商家的推荐人销售奖励,并按50%逐步递减的方式给推荐人的推荐人予销售奖励,直至0.001分停止。

云联惠收取每一笔交易额的16%平台使用费,是云联惠所有参与者的共享金,用于返还给云联惠参与者。

白积分不是现金,而是表示在全部共享金中的分配权重,如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的工分

红积分可以继续消费,也可以提现,但需有云联惠代扣代缴10%的税金,提现另需扣除3%的手续费。

白积分转换为红积分的方法:以会员当天账户上白积分单元总额作为其分享合作创业营收的权重参照。每满10000白积分作为一个计量单元参与红积分转换,不满一个单元不参与红积分转换计量结算。云联惠按照“收付同源、以收定支”的原则,系统根据当天平台整体运营及消费情况等多个综合因素,按当天实际产生的营收额+上一天未分配的余额汇总与全部白积分分配权重比率,计算出每天的转换率(约万分之五左右,可在此基础上下浮动),将白积分转换成红积分,红积分可以继续消费或经兑换后提现到银行卡(不满100元不能提现,提现时要收取10%的税费和3%的手续费)。

《云联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白积分的返还速率取决于系统交易额和会员参与度,且不保证每天一定有多少白积分转化为红积分,也不能保证系统账户上的白积分多长时间内全部转化为红积分,即返还速率由消费量决定,“收付同源,以收定支”。

3、代理公司系统。

云联惠根据行政区域及该区域内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分别确定了八个级别的代理公司,代理期限均为五年。各级别代理公司之间没有隶属与管理关系,分别由认购人认购后在各地注册设立。代理公司股东出资额的多少反映的是各级别代理公司代理费的差别及红利分配权重。代理公司设立后取得五年内在本区域内推广云联惠的权利,并等额代理权的分红收益(收益多少取决于本区域通过云联惠发生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云联惠收到代理费(股东出资)后,将出资总额101%的白积分计入代理公司在云联惠的账户,与代理区域内单笔消费的奖励一并参与返还,返还的资金作为代理公司运营费用及分红资金。股东出资后,云联惠将出资额101%的白积分计入该股东云联惠账户。该股东的会员推荐人及该推荐人的推荐人分别获得该出资额101%白积分5%、2.5%白积分奖励,仅两层。

(二)云联惠的性质。

1、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性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公司,所以上述公司不能成为所俗称的“传销公司”。

根据《云联用户注册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是经依法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股权登记、公司登记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上述公司是试验消费返利模式,经营消费资源主要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其经营范围清晰、明确。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云联惠商业模式的性质。

商业模式,就是公司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来经营。只要有经营的地方,就有商业模式存在。简单而笼统地说,商业模式就是一种简化的商业逻辑。

云联惠商业模式很简单,它就是一个工具。概括起来说,它是一个消费、营销、创业的系统工具,一个为客牟利的营销工具,一个固定客户关系的栓链工具……当然,它不是一个普通的工具,它还是促进消费、拉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力发动机,是恩泽百姓、造福大众的普惠直通车!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业模式本身并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有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运用具有传销属性的商业模式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总而言之,云联惠商业模式就是一个经济活动的途径或方式,构建的是区别于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和商业逻辑,是一个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制的生产关系。

3、云联惠的性质。

前面分析了云联惠是对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云联商业大系统等五大系统的统称,也就是说云联惠是对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运用云联商业大系统等五大系统(目前上线运营的为三大系统)经营的整体,要界定的也是这个整体的性质。

(1)会员注册(登记)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即付费会员)和非经营者(即普通会员)必须进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即注册)。云联惠会员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一样,注册账户才能获得购物赠积分或者经营资格。会员注册是与电商平台建立关系的唯一方式,被告人推荐会员注册,即建立登记档案的行为,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要求,不符合传销中关于传销人员的含义。  

(2)为了把更多的消费者与商家撮合起来,整合社会消费资源,云联惠以股权众筹的形式组建代理公司,负责消费服务事务。

代理公司股东的权益,平台以列表的形式进行了公示,铂钻会员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自愿选择投资,不附加任何额外的条件。代理公司的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代理公司股东购买代理公司股权的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代理公司制度公示,充分保障了其投资前的知情权、收益权及投资的风险等知情权。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开展“开发会员、开发联盟商家、开发代理;服务会员、服务联盟商家、服务代理”的“三开三服”的服务工作。

(3)云联惠的运营实际情况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一是会员结构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根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4号《鉴定意见书》,截止2017年12月31日,云联惠的会员总账户为8962017个,其中免费会员账户7691704个,金钻会员账户182030个、铂钻会员账户1088283个。免费会员账户占全部会员账户的85%左右,这些免费会员均是消费者,通过云联惠在线上云联商城和线下联盟商家消费,获得商品或服务,维持了云联惠的正常运营。免费会员未向平台交纳一分钱即可获得在消费的权利,且在平台中在主体性地位,可以充分证明云联惠不是收取会员的会费或其他资金维持运营的平台,而是一个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是会员与商家的交易过程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云联惠线上云联商城经营者(铂钻会员)和线下的联盟商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真的,商品价格是物有所值的;会员消费时,享有对商家和商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会员消费后,商家遵守国家退换货及保修的规定,接受《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法护法》的规制。上述特征,正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典型特征。

综合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

云联惠就是为商家、消费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商业模式与淘宝、国美、京东、王府井百货等平台的运营机制几无二致,通过居间服务(撮合交易服务),把商家和消费者聚合到平台上进行交易。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上就是云联惠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实际运营云联商业大系统,并落实各项公示制度、规则,对平台运营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或联盟商家在平台上就是云联惠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款项,并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安全等负责。

免费会员和利用平台购物或接受服务的金钻会员、铂钻会员在平台上的消费者。

因为云联惠经营的是消费资源,既包括生活消费的资源,也包括生产消费的资源。一切生活消费、生产消费均可以通过平台实现,所以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或联盟商家均可能是消费者(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双重身份的法律属性。

二、双清海在主观上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双清海参与云联惠的目的是扩大其企业销售,不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谓“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就是打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幌子的欺骗行为,没有真实的商品和服务,或者提供一些质高价次的商品或服务。而广东云联惠公司依法注册,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017年被广州国税局地税局评价为A级纳税人,系依法经营的正规公司。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云联惠及公司董事长多次受到央视新闻、地方电视台和各大门户网站、中华英才、人民政协报等媒体对他积极、正面的宣传报道;国家许多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等亲临公司现场为云联惠的发展提供意见;一带一路沿线22个国家的外交官大使2018年3月份还到云联惠总部参观学习交流考察;云联惠被编写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曾经支持赞助公安部举办的禁毒万里行;曾经被选列入国家级扶贫攻坚单位,被评为消费者满意金奖并成功获得多个荣誉证书;董事长黄明先生曾以优秀企业家身份跟随国家领导人一同出访奥大利亚;曾受邀参加“亚洲博鳌论谈”;云联商业大系统也获得国家颁发的19项知识版权证书;云联惠依法运营4年多,在58之前全球注册会员两亿左右,全国会员一千五百万左右(但公安机关却称为860万会员);有多个国家和地区与云联惠合作,成立海外分公司,比如美国云联惠、韩国云联惠、马来西亚云联惠等纷纷在当地成功落地运营;云联惠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经常扶贫济困、捐献爱心捐资助学;58之前云联基金公司也得到了广东省民政厅的批准成立,等等。

双清海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和背景,自愿选择成为了云联惠的会员;正是对宣传的美好前景的认可,又按照云联惠的规则,投资购买了所在地区的代理权,牵头成立了代理公司。因为相信国家、相信政府,相信媒体的正面宣传,双清海成为云联惠的会员后几乎将身家性命都投到了云联惠,即使认定云联惠属于传销组织,其主观上绝对没有诈骗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不能期待其对云联惠的违法性具有认识。

因此,辩护人认为:双清海参与云联惠从事经营活动,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相关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参与云联惠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云联惠存在且双清海参与了“拉人头”的传销行为,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计酬或非法获利的事实。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该条规定了行政法规层面“拉人头”传销行为的特征及法律后果,即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谋取非法利益。

任何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客户量是基础,没有一定的客户量,任何商业平台都难以维持。

首先,云联惠客户会员总量85%是免费登记注册的会员,其收益100%是消费之后获得的赠送白积分,占平台共享金的62.5%。普通会员可以推广会员,但是推广的会员在发生消费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收益关系,只能体现免费会员的消费行为是其获得白积分收益的唯一表现形式。

其次,交费的创业会员,包括金钻和铂钻会员两种类型,占总会员量的15%左右。创业会员是消费者实现消费积分赠送的基础。创业会员是在已经加入云联惠后,根据自己的创业需求,自主、自愿交费成为创业会员,其行为与其推广人再无关系,不属于推广人发展或推广的创业会员。

最后,为了鼓励、激励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平台的创业销售,实现不用开实体店的低成本经营办法,对于创业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从16%创业共享金中,拿出最多6.25%奖励给消费者的推广人群体,具体办法系统自动调节;从16%创业共享金中,拿出最多3.175%奖励给销售者的推广人群体,具体办法系统自动调节。上述奖励是建立在会员存在具体消费行为时才会产生,如果没有会员的消费行为,则推广人及云联惠是没有任何收益,即不会产生任何利益,更不会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因此,在云联惠这一电子商务平台上,推广人推广会员数量的多少,与其是否具有收益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事实,不符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拉人头”传销行为的基本特征。

云联惠会员推广、分享的会员,真正的意义是引导大众到利用云联惠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线上为云联商城,线下为联盟商家)处消费,就是通常所称的引流,使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赠送的云联惠白积分,最终让消费者实现消费积分的分享红利福祉。

综合此点分析,辩护人认为:

双清海所谓的“下线”都是自愿、免费加入的“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有些人自愿免费注册成为会员以后,知道升级后可以获得在平台开店等多种服务,于是又自愿向平台缴费升级而获得更多的服务。起诉书里面的“下线总人数”其实是ID账号总数,不是总人数,很多账号属于同一个人,同时还存在大量的企业账户,也就是说,起诉书里面所认定的双清海所谓的“下线总人数”是错误

双清海参与云联惠以来,在2018年5月8日被关网之前,“线下”所有会员包括消费者和商家都是受益人,没有任何人受骗,更没有一个受害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清海获得的收益与其所谓的推荐人员数量有关,双清海不存在以“拉人头”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云联惠存在及双清海参与了“收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事实。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该条规定了行政法规层面“拉人头”传销行为的特征及法律后果,即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谋取非法利益。

要认清云联惠商业模式中创业会员交纳的99.9元或999元是不是“入门费”,要结合云联惠的法律属性来判断。

(一)确定会员加入云联惠的时间,是认识创业会员的交费行为是不是交纳“入门费”行为的前提。

传销所收取的“入门费”是资格性费用,不缴纳“入门费”即不取得该传销系统中的任何宣称的权益。云联惠商业模式中,会员均是免费加入,不要求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及服务。从会员加入开始,即可利用云联惠平台进行消费,并获得商家赠送的白积分,每日取得返还的红积分。也就是说,免费会员并不需要交纳费用,自加入开始既可以享受到该模式承诺的权益。所以,在云联惠商业模式中,会员的加入时间应该是扫码成为普通会员时。任何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客户量是基础,没有一定的客户量,任何商业平台都难以维持。在云联惠中,普通会员占有绝对主体的地位,普通会员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升级为创业会员,其目的是成为云联惠的平台内经营者。现在,将普通会员升级为创业会员作为加入云联惠商业模式的时间,并将交纳的费用认定为“入门费”,是截取了云联惠商业模式中的一个环节,是片面的、强词夺理的,更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认识事物的错误行为,其得出来的结论必然违背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抹杀了创业会员作为云联惠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地位,混淆了平台使用费与传销“入门费”的性质。

(二)从交纳费用的权利保障上看,是认识创业会员的交费行为是不是交纳“入门费”行为的内容。

从交费的主观上看,传销行为的“入门费”交纳人是被动、非自愿的或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云联惠创业会员交费行为,是基于使用云联惠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法经营为目的,主动、自愿交纳的。

从交费的行为上看,传销行为的“入门费”是强制性的,甚至包含了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云联惠创业会员的交费行为,是基于全面了解清楚了其交费行为发生后可能取得的在云联惠电子商务平台的权益,最重要的是可以随时退出,所交费用也会退回。“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平台并无任何强制性行为,更无隐瞒事实的行为。

从交费后的权益保障和实现上看,传销行为的“入门费”仅是取得进行传销的资格,需要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方可取得相应的权益;云联惠的创业会员交费后,即取得利用平台经营的权利、系统自动分配的推荐人会员的权益及分享消费(销售)收益权利,平台不强制、创业会员也不需要继续发展创业会员来取得收益。

从交费后收益的来源看,传销行为的“入门费”交纳后,其加入者的收益来源与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云联惠的创业会员加入后,收益主要来源于利用平台经营的收益,并不是靠继续发展他人加入来获得主要收益。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云联惠创业会员的交费行为,与传销行为的“入门费”具有本质的区别。(三)“收入门费”传销行为的“入门费”是传销组织者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要来源,而云联惠中创业会员的所交纳的费用,并不是云联惠平台经营者的主要收入,且所交费用会逐步返还给交费人。“收入门费”传销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要来源就是传销参与者交纳的“入门费”,或者说其收取的“入门费”至少要占到非法利益的50%以上。这是认定传销行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量化标准,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共识。

而云联惠收取的创业会员所交纳的平台使用费并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204号《鉴定意见书》提供的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云联惠的会员总账户为8962017个,其中免费会员账户7691704个,金钻会员账户182030个、铂钻会员账户1088283个。结合云联惠2018年4月26日运行数据见附图为例分析:

金钻会员升级费用:182030×99=18020970元,

铂钻会员升级费用:1088283×999=1087194717元

①总会员费18020970元+1087194717元=11.052亿元

②4月26日返利:199.7亿分红积分,相当于1.997亿元(提现需扣除10%税费和3%手续费,为便于表述以下统称为亿元

③四年总返利:38781.4亿分红积分,相当于387.814亿元(提现需扣除10%税费和3%手续费)

④会员费占总返利比例:11.052亿元÷387.814亿元=2.84%

该比例还未包含库存共享金,否则所占比例更低。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云联惠累计收取的会员费最大值(云联惠为扶贫等赠送了大量的创业会员)为11.052亿元,四年总返利(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为38781.4亿分红积分,相当于387.814亿元(提现需扣除10%税费和3%手续费),会员费仅占返利的2.84%(未包括库存共享金200亿元左右),可以十分清楚地说明,创业会员的交费不是云联惠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可以说明,所收费用已经全部返利给了平台参与者。

由于创业会员的所交纳的平台使用费是一次性的,并由平台按照规则参与返还,随着平台的发展,创业会员所交纳的费用在平台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低,直至趋向于零。

来源:http://www.huyaruanwen.com/show/index/index.html?order_id=20191217715738560574

(责任编辑:武汉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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