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水务局
处理时间:2012-06-08
处理内容:您好!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自2009年3月开始征收,收费标准依据陵发改[2008]136号文,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陵水县发改局(原先的名称),证号为A1117001;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用户0.40元/吨,其他用户0.80元/吨;收费计算办法:以用户每月自来水使用数量的80%计算当月该户污水量。如果您对污水费的征收有异议,请您携带缴纳污水费征收的相关凭证到我局水政股具体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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