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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居民反映房产因担保纠纷被查封 多年申诉期盼案件依法审查

时间: 2026年10月31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编者按:本文内容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卷宗、法律文书材料整理而成。文中相关争议主张尚未经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确认,涉事单位暂未作出公开回应,全部事实应以司法机关正式法律文书为准。

导语

邳州市居民郭学顶反映,因一桩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其名下两套合计248.91平方米的房产遭到司法查封,查封期限续封至2027年1月。郭学顶称,自己直至2021年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才获知案涉民事调解书及房产被查封的事实。此后数年,其通过多种法定渠道开展维权,但尚未取得再审、执行异议的正式书面裁定,希望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审查。

案件缘起:两笔借款引发担保争议

卷宗材料显示,案涉纠纷源于2012年邳州市棉麻公司、邳州市棉纺商场的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

据郭学顶主张,其仅为3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属于四名担保人之一;50万元借据上担保人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对该笔担保并不知情。当事人提交的会计凭证及银行流水显示,两笔借款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共计5.6万元,实际放款总金额74.4万元,借据载明本金合计80万元,约定月利率3.5%。

2012年12月,原债权人曹纯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给孙惠。郭学顶提出,债权转让通知仅加盖主债务人单位公章,并未向其本人履行保证人通知义务。

原审调解与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诉讼后,法院向郭学顶送达传票,载明调解时间为2013年1月16日9时。郭学顶称,开庭当日,其曾向代理律师发送短信,明确涉及本人财产处分,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调解。卷宗记录显示,调解实际于2013年1月11日16时完成。据郭学顶称,其并未收到调解时间变更的通知,未能到场参与调解及质证。

代理律师授权委托书仅记载“主张和解、调解”,未载明代为承认债务、签署调解协议等特别授权,但该代理律师签署调解协议,形成(2013)邳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案涉借款本息合计85万元,判令郭学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13年1月22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涉两套房产被查封。

2015年,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邳州市棉纺商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两笔借款被认定为该刑事案件涉案资金。主债务人邳州市棉麻公司、邳州市棉纺商场2014年进入破产程序,名下仍持有多处不动产,持续产生租金收益。申请执行人孙惠在破产程序中累计受偿12.47万元,剩余债权72.52万余元。

郭学顶认为,依据调解书确定的一般保证责任,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在主债务人尚有资产的情况下,直接查封其个人房产,不符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被查封两套房产市场高峰估值约200万元,与剩余债权金额存在较大差距。

案涉房产原为郭学顶与前妻婚内共同财产。二人 2017 年 12 月协议离婚,两套房产约定归前妻所有,前妻已向郭学顶支付房屋折价款 56 万元。2021 年 1 月,双方办理析产过户时发现房产已被查封;2024 年 1 月,案涉房产续封,期限至 2027 年 1 月 2 日。

其前妻以案外人身份提交执行异议,异议材料包含离婚析产凭证、水费与物业费缴纳证明等,用以证明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据当事人留存的现场材料清单及异议书副本显示,2024 年 1 月 17 日二人到法院窗口递交异议材料,现场工作人员出具了需补充材料的手写清单,当事人未取得正式的材料接收书面回执。

多年维权过程

因案涉调解书2013年生效,已经超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法定期限。郭学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院长依职权发现再审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当事人介绍,2021至2026年期间,郭学顶先后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江苏省信访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巡视部门递交再审、监督申请。先后参与八次法院约谈,其中三次形成书面笔录,相关通话均留存录音,邮寄申诉材料均保留快递凭证。郭学顶表示,其仅收到邳州法院两份程序性信访答复,但并未收到是否启动再审的正式裁定。检察监督环节,邳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答复称案件尚在法院办理阶段;2026年10月出具处理意见,认为该调解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不予支持检察监督。郭学顶称,自身诉求暂未得到实体处理。

当事人诉求

郭学顶提出四点诉求:一、依法撤销(2013)邳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二、对案件相关办案环节开展司法责任调查;三、厘清房产长期查封产生的财产损失责任;四、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措施。

结尾说明

截至发稿,邳州市人民法院、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尚未就郭学顶的相关主张作出公开回应。后续相关进展值得社会关注,案件全部事实认定以司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为准。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BHUJXVJ5KeKSiFk5frc9A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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