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借款变“投资”?仙桃女子陷借贷罗生门,关键证据疑遭法院无视!
三审败诉背后的证据迷局:微信承认借款、利息转账俱全,为何法院认定“借贷合意不足”?
一、事件脉络:从朋友借款到三审败诉
2018年6月12日,仙桃市民方郁文通过银行向朋友张*转账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张*出具借条并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方郁文遂提起诉讼,且张*为仙桃市商务局的退休职工,还在返聘拿双工资。
然而,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理由竟是“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据当事人称:再审本来就是审判监督,二审抄一审,再审抄二审,监督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方郁文提交的多项关键证据在判决书中被“选择性忽略”:
1. 微信聊天记录:张*在2024年1月21日的聊天中明确承认借款存在利息,并提及“双方签有借条”;
2. 利息支付凭证:2018年至2022年,张*通过银行卡每月向方郁文转账4000元,这是借条上注明的; 他说实在是没有那么多钱,就说暂时每月微信支付我1000元,备注“利息”,支付3个月
3. 现金收条:2023年6月及12月,张*向方郁文支付现金时曾出具收条。
相反,法院采信了张*提出的“40万元系拼单投资理财产品”的说法,并引用方郁文在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作为主要依据。但方郁文强调,该笔录未经本人核对,且报案系代张*处理“全民通”爆雷事宜,与本案借款无关。
二、核心争议:关键证据为何“石沉大海”?
1. 借贷合意证据充足,法院视而不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若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方郁文已提供利息支付记录,尽到初步举证义务。
录音里面承认有借条,方郁文让张*写借条,张*说不用写,借条已经打到你手里,不用重复写。就凭给张*转账的记录和张*给方郁文支付利息加上聊天录音,足以证明张*欠钱的事实。
而张*所谓的“投资说”仅凭报案笔录和无关第三方合同,且合同签署时间晚于转账两年,明显不合逻辑。
庭审的时候方郁文的手机给法官看了,u盘光盘也交了,3千元的微信电子凭证也交了,就是死活只字不提!
2. 判决书回避关键证据,理由模糊
三审判决书对微信聊天记录、利息转账凭证等只字未提,仅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一带而过。
方郁文质疑:“若证据真不足,为何不明确指出缺陷?若聊天记录无效,为何不说明理由?”
3. 报案笔录被断章取义
方郁文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提及“投资全民通”,但实为描述张*擅自以其名义投资的行为。法院却截取片段,将代报案行为曲解为“自认投资”,忽视笔录中同时提到的“张*打欠条”等内容。
三、程序疑点:经济犯罪嫌疑成“挡箭牌”?
一审法院曾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后被二审法院纠正,指出借款纠纷与“全民通”刑事案件属不同法律关系。然而,重审后法院仍以投资性质为由判方郁文败诉,被指滥用“先刑后民”原则规避实质审查。
开了4次庭张*一次都没到庭,都是代理人出庭!
四、方郁文的诉求:求一个公正的“说法”
1. 法院重新审查关键证据:要求对微信聊天记录、利息支付凭证等作出实质性回应;
2. 澄清借贷合意认定标准:若转账凭证+利息支付+对方承认仍不足证明借贷,普通民众如何保障交易安全?
3. 追究程序瑕疵责任:若判决确属证据认定错误,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五、当事人呼声:法治社会不能“和稀泥”
此案折射出民间借贷维权困境:当白纸黑字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承认均无法证明借款时,法律如何保护诚信方?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笼统驳回,却回避具体分析,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助长失信行为。
方郁文坦言:“我不怕败诉,但怕糊涂败诉。希望法院给一份逻辑清晰、证据分析透彻的判决书,哪怕败诉也心服口服。”
40万借款纠纷背后,是当事人对司法证据规则透明度的期待。
当关键证据在判决书中“消失”,当“证据不足”成为万金油理由,法治的公平性如何彰显?此案能否推动司法文书说理改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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